(1)金融债券
①定义:金融债券是指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我国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②分类:根据利息支付方式不同,分为附息金融债券和贴现金融债券;根据发行条件不同,分为普通金融债券和累进利息金融债券。
③金融债券的品种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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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 |
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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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金融债券 |
指我国政策性银行、开发性金融机构为筹集资金,经监管部门批准,以市场化方式向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 政策性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按年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金融债券发行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方可发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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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金融债券 |
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商业银行金融债券、商业银行次级债券、资本补充债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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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债务工具 |
证券公司目前可以发行的债务类融资工具包括证券公司普通债券、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证券公司次级债券、证券公司次级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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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次级债务 |
保险公司为了弥补临时性或者阶段性资本不足.经批准募集、期限在五年以上(含五年),且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保险公司股权资本的保险公司债务。 保险公司次级债务的偿还只有在确保偿还次级债务本息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的前提下。慕募集人才能偿付本息;并且,募集人在无法按时支付利息或偿还本金时,债权人无权向法院申请对募集人实施破产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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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公司债券 |
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应当由财务公司的母公司或其他有担保能力的成员单位提供相应担保,经原中国银监会批准免予担保的除外。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可采取一次足额发行或限额内分期发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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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的金融债券 |
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原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汽车金融公司是指经原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后,资本充足率均应不低于8%。 |
(2)公司债券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按照不同标准,公司债券可以划分为很多种类。下文介绍几类我们要掌握的主要的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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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公司债券 |
不以公司任何资产作担保而发行的债券,属于无担保证券范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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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抵押公司债券 |
以公司的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作抵押而发行的债券,是抵押证券的一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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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公司债券 |
是公司发行的由第三者作为还本付息担保人的债券,是担保证券的一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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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公司债券 |
具有债券一般性质,但利息只有在公司盈利时才支付,余额不足支付,未付利息可以累加,公司收益增加后补发。所有应付利息付清后,公司才可对股东分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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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换公司债券 |
指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兼有债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的双重优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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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认股权证的公司债券 |
公司发行的一种附有认购该公司股票权利的债券。分为分离型附认股权证的公司债券、非分离型附认股权证的公司债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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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交换公司债券 |
指上市公司的股东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交换成该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 |
可交换债券与可转换债券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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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交换债券 |
可转换债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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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主体 |
上市公司的股东 |
上市公司本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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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股的股份来源 |
发行人持有的其他公司已发行股份 |
发行人本身未来将发行的新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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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股对公司股本影响 |
不会影响标的股票总股本的数量 |
使标的股票总股本扩大 |
(3)企业债券
①定义:广义的企业债券包括公司债券、狭义的企业债券和银行间市场发行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狭义的企业债券是我国存在的一种特殊法律规定的债券形式,它的出现与我国债券发展历史有关。下午的企业债券主要指狭义的企业债券。
②我国企业债券的品种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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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企业债券 |
见第二节企业债券与公司债券的发行与承销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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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集合债券 |
指同一区域内由当地政府国资部门(或发改委、金融办、中小企业服务局)等政府职能部门作为牵头人组织、以多个中小企业构成联合发行主体,若干个中小企业各自确定债券发行额 度,采用集合债券的形式,使用统一的债券名称,形成一个总发行额度而发行的约定到期还本付息的一种企业债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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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与创投企业债券 |
以地方融资平台或国有企业为发行主体,面向机构投资者发行,募集资金以银行委托贷款的方式发放给小微企业的创新类企业债券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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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续期企业债券 |
指在约定的计息周期(一般3~5年)到期时,发行人可按约定的利率调整机制调整利率后,继续延长一个周期的企业债券,理论上可不断续期永续存在、具有期限超长、主动赎回、可充当资本金等诸多优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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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收益债券 |
由项目实施主体或其实际控制人发行的,与特定项目相联系的,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特定项目的投资与建设,债券的本息偿还资金完全或主要来源于项目建成后运营收益的企业债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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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债券 |
指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特定项目的债券。专项债券不是某一个债券品种,它可以是普通企业债券,也可以是创新的项目收益债券、永续债券、债贷组合债券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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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贷组合 |
债贷组合是按照“融资统一规划、信贷统一授信、动态长效监控、全程风险管理”模式,由银行为企业制定系统性融资规划,根据项目建设融资需求,将企业债券和贷款同意纳入银行综合授信管理体系,对企业债务融资实施全程管理。 |
③我国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品种
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根据相关规定,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1年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超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270天以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中期票据:根据相关规定,中期票据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中期票据的期限一般为1年以上、10年以下,我国中期票据的期限通常为3年或者5年。
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根据相关规定,非公开定向发行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向银行间市场特定机构投资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并在特定机构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的行为”。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非公开定间发行方式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
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根据相关规定,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是指“2个(含)以上、10个(含)以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统一产品设计、统一券种冠名、统一信用增进、统一发行注册方式共同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